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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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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害案(轻伤害);非法侵入住宅案;侵犯通信自由案;重婚案;遗弃案;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案(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侵犯知识产权案(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,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。

对上列案件,既可公诉又可自诉: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,人民应当依法受理。对于其中证据不足、可由机关受理的,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。

一、哪些案件只能自诉

不告不理”是人民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。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:

(一)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

(二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;

(三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,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
自诉案件具体包括:

1、侮辱、诽谤案;

2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(致人死亡的除外);

3、虐待案(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);

4、侵占案。

二、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

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,虽然都是刑事案件,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,主要是:

(1)案件来源不同。

(2)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。

(3)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。

(4)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。

(5)举证责任不同。

(6)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。

(7)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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