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在诉讼活动中,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。人民、人民和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,应当为他们翻译。
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,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,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、布告和其他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