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责任由全责方承担,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。损坏车辆维修费用超出保额后,全责方需自行承担。对于人身损害,应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,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,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法律分析
1、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。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的,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,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,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。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,需由全责方承担。
2、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则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拓展延伸
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,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赔偿金额?
在交通事故中,当对方全责时,保险公司会根据一系列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。首先,他们会考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,包括急救、住院、手术、康复等费用。其次,他们会考虑受伤人员的工作能力损失,包括工资损失和未来收入减少。此外,他们还会考虑车辆修理费用,包括零部件更换、维修和喷漆等费用。保险公司通常会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,以确定赔偿金额。因此,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。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并希望了解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,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。
结语
交通事故中,对方全责时,保险公司会根据一系列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。包括医疗费、工作能力损失、车辆修理费等。具体赔偿金额会根据案件情况而异。如需了解赔偿金额确定方式,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。
法律依据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: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;
(二)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;
(三)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。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: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,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;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、保险标志。保险单、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、车牌号码、保险期限、保险公司的名称、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。
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。
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。保险单、保险标志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保险单、保险标志。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: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;但是,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。
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,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,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;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