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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水县法院:判后积极促履行 案结事了效果好

2024-11-28 来源:兴文法律网

明水县法院:判后积极促履行 案结事了效果好

发布时间:2024-05-07 20:34:30 作者:佚名   来源: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

      做好判后督促履行,发挥执源治理作用,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,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关键。近日,明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该案判决生效后,案件承办团队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,实现案结事了,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。

      案情介绍‍

      被告何某为经销种子、化肥、农药店主,原告王某在何某处购买农药时,由于何某错拿商品导致玉米苗烂掉,无奈王某将玉米地毁掉后改为种植黄豆。因王某种植黄豆时已经属于晚田,产量严重不足,经双方多次协商,2022年6月,何某为原告王某出具承诺书,内容为“由于喷药造成毁地,等到秋后产量不如邻居家的产量,差多少补多少斤”。秋收后,王某认为玉米每亩地产量大于黄豆产量,每亩地差价1 000元,共28亩地,故起诉至法院,要求何某赔偿损失2800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      此案经承办法官审理后,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赔偿款2292元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,原告无奈之下向承办法官打电话咨询如何申请强制执行。接到电话后,承办法官回想起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,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小,被告也具有履行能力,于是立即联系被告,对其耐心的释法析理,争取能让被告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履行。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,被告前往法院,将赔偿款及诉讼费一次性给付原告,原告为其出具收到证一份。至此,该案画上了完美的句号,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办案质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。

      明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直秉承“小案事不小、小案不小办”的理念,坚持为群众办好事、办实事、强化判后答疑工作,为当事人释法明理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。下一步,民事审判庭将不断拓展、延伸判后答疑的功能和作用,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,在判决生效后,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,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增量,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,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。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hljcourt.gov.cn/public/detail.php?id=391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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